2006年10月26日,新余市仙女湖警务局向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起诉一起盗窃案。渝水区院经受案审查,发现该起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出生于1989年10月14日的未成年人,而其作案时间是2005年9月28日,这就意味着该未成年人在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现此问题后,渝水区院公诉科立即与仙女湖警务局进行联系和协商,要求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对该案当事人另行处理。仙女湖警务局已将该案撤回,作另行处理。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本文引用地址:http://10.136.48.19/gongshu/2007/0404/content_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