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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枉不纵,疑案办成铁案
2007-06-11 08:15:22  作者:wxh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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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正在分析证据

祸根种下,惨剧突然发生

     坐落在江西省新余市九龙山上的陂头村,本是一个宁静的小村庄。然而2006年7月11日晚,突如其来的一阵惨叫声,打破了她以往的平静。当村民纷纷循声前来时,发现本村的兰英(化名)瘫坐在地上,浑身发抖,被腐蚀的头发和衣服碎片散落一地,空气中也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气味。而凶手,却不见了踪影。

     兰英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在病床上,她向赶来的公安人员叙述了她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一幕:当晚10点半后,兰英从工厂下班回到家,发现前夫万春根托着一个红色的小塑料桶站在门口。还没等她说话,万春根就猛地把塑料桶里的液体朝她泼来,兰英当即觉得脸被灼烧得火辣辣地痛,一个踉跄跌倒在地……

     经法医鉴定,兰英全身疤痕占体表的20%,双眼眼睑疤痕粘连,导致双眼不能睁开,面部严重毁容,伤势为重伤甲级,一级伤残。

1994年,兰英和万春根结了婚,婚后万春根做过一段时间的生意,收入不错。这本是一个让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可惜后来,万春根迷上了赌博。兰英多次劝说,可万春根还是恶习难改。日子过得一天不如一天,而万春根也开始怀疑兰英背着自己和别人“相好”了。2006年6月14日,两人协议离婚。

     离婚后,兰英搬回陂头村娘家住,万春根三天两头跑来纠缠,要求复婚,被兰英拒绝。不想人财两空的万春根又提出兰英在离婚时多分了钱,要兰英退1.5万元给他。这个要求同样被拒绝,万春根恼羞成怒,多次扬言要毁掉兰英,声称:“这个钱我用不到,你也别想用到!”

存在缺陷,现有证据无法定案

     2006年10月26日,案子移送到新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提审和阅卷,发现了案件证据存在的种种缺陷。

     首先,缺乏充分的直接证据将万春根和加害人联系在一起。案发时兰英父母都已睡下,作案现场只有兰英和加害人二人;万春根供认其确实持有过硫酸,但否认用硫酸对兰英进行泼洒。所以能认定万春根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兰英的陈述,证据极其单薄。

     其次,间接证据的状况也很不理想。没有证据证明万春根有作案时间。兰英家人在案发后立即报了案,报案时间是当晚10点48分,而万春根于当晚11时许在自己家中被抓。这么短的时间内,万春根是否能够回到家里?而且,加害人用小桶泼硫酸,身上极有可能被溅到硫酸,那么在案发当晚,万春根穿的衣裤、鞋子在哪里,上面能否检出硫酸成分?案卷中缺乏这方面的证据。

     显然,单凭目前的证据状况,起诉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该案在当地已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被害人强烈要求严惩万春根,许多村民都已认为就是万春根作的案,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很快就应移送到法院审判了。如果不及时起诉,无疑又会给检察机关的形象带来不利的影响。承办检察官深感责任重大。

多方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必须补充到有力的证据,确保不枉不纵!新余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侦,检察官也忙碌开来。他们前往陂头村对现场进行仔细勘查。勘查结果表明,万春根、兰英两家仅隔600多米,步行只需6分钟左右。可见,万春根在作案后,完全有时间回到家中假装睡觉。再次提讯万春根,检察官又发现:万春根说案发当天已将硫酸倒在了自家门口,但从其家门口附近提取到的可疑液体,经鉴定系盐酸;万春根说案发当晚他很早就睡了觉,但他同住的女儿却证实当天很晚还看见他在坐着抽烟。万春根在撒谎!

     公安机关补充到的证据还显示,兰英平时人际关系较好,父母也都是本分的庄稼人,没有和别人起过什么大的冲突,可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2007年3月4日,与万春根关系密切的一名兄长被找到,他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做通了万春根的思想工作。在证据面前,万春根不仅如实交代了罪行,还向检察官表示愿意向兰英进行民事赔偿,争取赎清自己的罪过。检察官及时将万春根的供述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有力地固定了证据。至此,该案已形成了以万春根供述和兰英陈述这两份直接证据为基础,以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佐证的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已足以追究万春根的刑事责任。疑案终于办成了铁案。

     4月12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万春根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月10日,一审判决认定万春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万春根表示服判。

(本文章已登载在检察日报,http://www.jcrb.com/n1/jcrb1320/ca609803.htm)



本文引用地址:http://xy.jxjcy.com/gongshu/2007/0611/content_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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