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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案监督,做知识产权的“守护神”
2006-03-17 10:36:18  作者:侦监处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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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院侦查监督处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3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专项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了省院的表彰。我们采取的主要做法是:
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2004年3月,高检院在全国开展打击制假售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活动以来。新余市检察院认真贯彻高检院、省院专项活动部署,尽速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等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主任由侦查监督处处长担任,联络员由侦查监督处负责立案监督工作的人员负责的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
2、工作主动,措施得力。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结合我市地方小,难以形成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规模,加之我市警务改革后经侦案件归市公安局办理,因此我们的重点放在市院侦查监督处。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为了尽快与有关行政执法加强联系沟通,制定了联系制度,联合下发了由12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文件,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从而畅通了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的渠道。
3、狠抓办案,成绩显著。为了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全处干警突击走访了辖区内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检查行政处罚案件近千件,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十多件。依法办理了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世界著“商标”案1件1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1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件2人。收缴各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38万套、价值件500余万元。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经法院审判,都做出了有罪判决。如在查办江苏如皋县陈某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绿箭”口香糖商标标识一案中,公安机关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上有不同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监督处立即派出负责立案监督工作的同志介入。提出应当立案追究的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意见并依法立案,报检察院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后,公安机关对其保外就医,进行取保候审。由于该案犯是外地人,取保候审期已过,却迟迟不能结案。我们又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公诉部门一起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并配合公安办案人员追查犯罪嫌疑人,经过多方交涉,将犯罪嫌疑人押回新余,起诉到法院后,做出了有罪判决。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总领事曾国煦先生和美国“箭牌”口香糖有限公司分别致信和专门派人表示感谢。
4、注重实效,服务大局,为了取得市委、市人大的支持,经请示由市政府牵头召开了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联系会,分管行政执法方面的副市长毛木根亲自参加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通过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专项活动,维护了合法人的权益,受到了上海“中华”湖南“芙蓉王”广东“三五”卷烟厂,江西“恒强”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称赞。
5、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行政执法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侦查监督部门走访和调查了解情况有限,为了工作需要,干警们留心收集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新闻和信息的报道,并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记录在案,重点进行检查。如在检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时,就发现犯罪嫌疑人余某销售假冒的“恒强”塑钢标识案数额巨大,工商行政机关仅进行罚款处理,降低了处理标准后,要求其依法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立案,移送起诉,经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本文引用地址:http://xy.jxjcy.com/jcjd/2006/0317/content_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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