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几点做法
近年来,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立足审查批捕职能,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己任,把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列为本部门重要工作目标之一,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系列工作机制,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该科在审查批捕案件和实施侦查监督活动中,始终把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犯罪放在重要位置。一是重拳出击,对利用学生报名之机抢夺学费,抢劫、强奸在校学生和严重扰乱校园秩序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提前掌握公安机关侦办的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犯罪案件,有的放矢地适时介入、引导侦查该类案件,对该类案件的顺利侦破、确保案件质量起到把关作用。二是强化监督,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时,注重发现危害青少年的犯罪。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即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3年至2005年,该科共受理侵害青少年犯罪的案件68件,平均审查期限2.6天,批捕率95%,体现了从严从快的精神,为保护青少年,净化社会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慎用逮捕权,多途径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定由科里仅有的两名女干警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时要求办案人员:一是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年龄、关键证据,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有无诱供、逼供现象,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慎用逮捕权。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的及过失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实行可捕可不捕的,不批准逮捕。2003年至2005年,该科共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126人,不批准逮捕37人(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8人;没有逮捕必要不捕23人;不构成犯罪6人),不批准逮捕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9.4%。如2004年8月,该科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的宗某涉嫌诬陷案,办案干警在调查中了解到宗某参加当年高考且已被江西某高校录取的情况,结合宗某在案中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提出了不批捕宗某的建议。该院根据承办人的建议,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宗某,目前宗某己顺利进入高校读书且表现良好。2005年4月,该科在审查批捕黄某涉嫌抢劫一案时,审查认定黄某在案中系从犯,针对黄某系即将参加中考的初三学生,为此承办人仅用一天时间就审结此案,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黄某,黄某被取保候审后重返校园,学习非常刻苦,学校、家长均表示十分满意。
三、健全讯问制度,实行跟踪帮教
办案中,该科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提纲》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知书》,将未成年人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在提审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时,一是要求办案人员着重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对其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二是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了解其思想状况,并及时对症下药,从思想上彻底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正悔悟。如该科在提审刘某时了解到,刘某与父母平时沟通很少,认为父母不关心自己,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为此承办人专门找刘某父母谈话,并将刘某父母的真实想法和期望转告给刘某,消除了刘某心中的疙瘩,刘某表示一定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2003年以来,该科办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提审时坚持对每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进行法制教育,大大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后走上社会重新犯罪的机率。
对已审结的批捕案件,该科实行跟踪帮教。对罪行较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诉部门、监所检察等部门通报,使这些部门能够把帮教工作延伸下去。对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与家长、学校、社区联系,组建帮教小组,建立帮教档案,定期考察,跟踪帮教。如2005年,该科对黄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得知黄某的学校欲开除黄某,多次与学校进行沟通,最终与学校达成共识,黄某终重返校园,学校老师欣然与检察干警共同承担起帮助黄某的重担。
四、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在办案的同时,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主动延伸检察职能,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与两所中学建立了综治联系单位,该科负责人同时被两所中学聘为法制副校长,经常性开展对学生进行法制课教育活动,宣传法律知识,受到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的热烈欢迎。二是主动与辖区内各公办、民办高校联系、沟通,现已联合公诉部门,与辖区内的两所高校就共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成了书面制度,在高校内设立模拟法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通过审查逮捕案件,探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研究预防措施,有针对性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如2004年,该科通过审查批捕某中学十多个学生涉嫌抢劫一案,及时走访了该中学及其上级单位,共同商讨预防学生犯罪之策,协助学校制定了相关的制度,避免学生重蹈履辙。
近年来,该科用实际行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关爱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了积极贡献,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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