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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规定
2007-04-28 08:47:35  作者:民行处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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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积极有效地做好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疏导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对申诉人请求不予支持,向申诉人告知审查处理意见,充分阐明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理由和依据,通过疏导解释工作使申诉人服判息诉的民事行政检察活动。
第二条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的原则是:在依法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公开、及时、面对面答复解释;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便民利民,注重效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谁受理谁负责。
第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申诉案件经受理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二)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经立案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
(三)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的案件;
(四)上级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发现抗诉不当,作出撤回抗诉决定的案件;
(五)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处理意见不服,重复访、越级访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已复函告知检察机关的;
(七)由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案件或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
(八)其他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案件。
第四条  实行息诉工作责任制
(一)案件承办人为息诉工作主要责任人,受理当事人申诉的民事行政检察科(处)为息诉工作责任部门;
(二)各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息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息诉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或立案案件审查终结,承办人认为申诉理由难以成立,拟作不支持申诉人请求的,承办人应及时做好息诉疏导准备,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的 15日内承办人应填写相关法律文书,通知申诉人来院进行接待答复或视情上门答复告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申诉人进行当面答复、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拟定书面告知书,作为相关法律文书的附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明确审查处理意见、决定及相关理由、依据,一式两份,一份随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申诉人,一份留存备案。经电话联系申诉人告知已邮寄相关文书及书面告知书,并做好工作记录。
(三)已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作出不支持决定已复函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不支持理由的,提请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悉后,3日内承办人应通知申诉人来院进行接待答复或视情上门答复告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申诉人进行当面答复告知,送达法律文书的,按本条第(二)项处理。
第六条  息诉工作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注重方法,讲求实效
(一)坚持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性质,民事行政检察的特点和作用,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服申诉人。对于申诉人的模糊认识以及不切实际的不合理请求,应正面指正,耐心疏导。
(二)充分阐释不支持理由,告知救济途径。坚持采取面对面向申诉人公开展示我们审查认定的案情、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充分详细地阐释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如果还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和解决方法的一并告知。
(三)熟悉情况,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在答复息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然后针对申诉人和案件的特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讲清道理,讲透理由,努力使申诉人能心平气和、客观实际地对待审查结论,服判息诉。
(四)体恤民情,方便弱势群体。对年老体弱或身患疾病,路途较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已多次来院催促审查结论,情绪急躁的申诉人,应根据案由、案件特点与申诉人意愿,尽可能主动上门做息诉疏导工作,送达法律文书。
(五)注意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息诉工作。对有代理律师的申诉案件,可先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共同做好申诉人的工作。还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系,必要时邀请他们共同疏导化解矛盾。
(六)积极做和解工作,平息纷争。如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一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承办人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制定工作方案。在尊重和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积极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第七条  接待答复案件当事人,应遵循下列规范
(一)接待人员应仪表端正、用语文明、耐心热情、阐释理由、依据明了准确。
(二)接待答复案件当事人,应两人以上。
(三)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答复,及时做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办案时限内审结案件,及时接待、答复、告知当事人,不得推诿、迟延、遗漏。
(四)案件承办人接待答复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最终审查处理意见或者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处理意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疏导工作,不得向当事人发表与最终审查处理意见相悖的言论。
第八条  加强对息诉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一)各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建立健全息诉案件备查制度,做好息诉案件的归档工作。本院如不要求归档的,本部门应装订成册保存。
(二)各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完善息诉工作考核制度,改进息诉工作考核的方法,把息诉工作的能力与成效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应加强对县区院息诉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息诉工作经验,进一步合理确定息诉工作的考核分值,完善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因息诉工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案件承办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检察机关有专门规定或与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执行。

 

 

 




本文引用地址:http://xy.jxjcy.com/mingxing/2007/0428/content_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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